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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一汽车租赁公司被立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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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例

  近日,郴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苏仙大队执法人员在郴永大道高椅岭路段开展常态化路面执法检查,对过往可疑车辆依法进行检查。期间,执法人员对一辆号牌为(湘LB**96)的中型普通客车进行例行检查。

  (图为执法人员进行例行检查)

  经查,该车由郴州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提供,驾驶员杨某为该公司聘用人员。车上乘客表示,他们是通过网络宣传帖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行程为郴州西站到苏仙区高椅岭景区,本次包车协议费用为600元。

  经核查,涉案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证,车辆所属公司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调查工作完成后,执法人员协调合规营运车辆转运13名乘客,全体乘客安全抵达目的地。

  处理结果

  根据调查取证情况,郴州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依法立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省际和市际客运经营的申请,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对从事设区的市内毗邻县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郴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醒:

  安全出行最重要!为了您和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务必选择正规客运企业、客运站或具备资质的网络平台购票、预约包车服务,并主动核验承运企业、车辆和驾驶员的相关资质。切勿轻信“低价乘车”“熟人介绍”“马上发车”等招揽话术,谨防误乘非法营运车辆。请自觉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主动远离并拒绝乘坐无合法营运资质的车辆,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来源:郴州交通执法 通讯员:邓丽芳  曾伟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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